校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21号)要求,现就开展我校2023年度特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数量
(一)选拔范围
特培学员重点选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以上学历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围绕以下领域进行:
1.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
2.将内蒙古建设成为中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基地、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五大任务;
3.工程、教育、卫生、农林牧水等支柱产业;
4.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5.其它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专业和领域。
(二)选拔数量
我校名额:1-2名。
二、培养方式
我校仅限申报区外培养,选派学员赴区外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进行培养学习。培养期限均为1年。
三、选拔条件
区外培养学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 少数民族,身心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或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四、选拔程序
选拔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特培学员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申报表中所在单位意见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2023年度“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学员汇总表》(附件2)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二)单位推荐。经各单位初审上报学校后,学校将按照分配名额择优推荐人选上报自治区人社厅,由人社厅最终确定培养学员名单并下发报到通知。
(三)学员报到。学员应按照报到通知的要求,携带规定的证件和材料,按时到培养单位报到。
五、材料报送时间
请各单位负责该工作的人员于2022年3月17日下班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教师发展中心(行政楼B207),电子版相应材料发送至郜慧敏办公OA。
六、学员管理
(一) 培训要求。学员要严格遵守特培工作的有关规定,服从培养单位的学习、生活安排,遵守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学员为共产党员的,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参加培养单位的组织生活会。
(二) 请假制度。学员在学习期间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的,必须向培养单位及派出单位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培养单位和派出单位批准后,方可请假;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的,需经派出单位确认同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方可终止学习。
(三) 纪律规定。学员一经录取,原则上不允许擅自变更培养时间、培养专业和培养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养资格,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退还特培经费:
1.接到报到通知后,未履行相关手续无故不参加特培学习的;
2.学习期间,未履行相关手续无故终止特培学习的;
3.违反培养单位规章制度,影响恶劣的。
(四) 结业考核。学员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结业证书。学员因个人原因未达到规定的培养时间的,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七、其他相关事宜
特培工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学员学费和住宿费由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承担,区外学员每人每年3.3万元,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汇给培养单位;学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元,结业考核合格后由人社厅按实际培训时间发放给学员;学校承担学员1年内两次往返路费;培养学习期间的餐饮费由学员自理。
附件:
1.特培学员申报表
2. 2023年度“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学员汇总表
教师发展与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2022年3月14日